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的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公正性,需要遵循如下特定流程:
首先,在采取行动之前,行政机关需先对当事人发出履行义务的催告;
其次,允许当事人有机会进行自我陈述及辩护;
接下来,行政机关须将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复核;
最终,依据既定法律法规,依法做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将决定书正式送达给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