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抚养权被确定之后依然具备变更可能性。
具体变化方式既包括由当事人协商变更抚养关系,也可通过独立的起诉程序实现这项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切都需要得到权威部门的审核认可,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条款。
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指出,离婚后,若父母任何一方希望改变子女的抚养关系,或者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用的请求,必须通过单独的起诉程序来实现。
而第五十六条则进一步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父母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这种共同生活状态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3)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
最后,第五十七条强调,如果父母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自愿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那么这样的决定将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