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不幸离世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人身伤害赔偿之责。
在实际赔偿过程中,需要覆盖多个方面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救治期间所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
其次是用于安葬逝者所需支付的丧葬费用;
同时考虑到逝者可能存在需要他人抚养的情形,由此产生的抚育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之内;
此外还有对逝者的家属办理丧事过程中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而言,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丧葬费用将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为总计进行计算。
2.对于需他人抚养之人的生活费用,则需根据抚养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及其程度,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
若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则计算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若被抚养人已失去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则计算期限为二十年。
然而,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年龄每增长一岁,计算期限便会相应缩短一年;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仅按五年计算。
3.至于死亡赔偿金部分,则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二十年为总计进行计算。
同样地,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年龄每增长一岁,计算期限便会相应缩短一年;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仅按五年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