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阴阳合同中,对于所谓的“阳合同”,应当明确地确定其为无效的合同形式。
这主要是由于此类合同并非是合同缔结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因此理应依法视为无效的合同关系。
然而关于“阴合同”,若其具体条款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标准,未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基本道德规范,亦未对公共利益及第三方权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那么便应当将其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
反之,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同样需要将其视为无效的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