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第九十一条条款,特别是其中的第三及第五款内容所明确指出的,对于那些在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应得的处罚措施如下:
首先,针对饮酒过度的驾驶员,交管部门会采取强制性的约束措施直至他们清醒为止,然后对他们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行政性吊销处理,并且从法律层面上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被吊销了驾驶证的驾驶员们,在未来的五年时间内将无法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
而如果涉及到的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情况,那么在此基础之上,交管部门还会进一步采取强制性的约束措施直至驾驶员清醒,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行政性吊销处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这些驾驶员来说,他们在未来的十年时间里都将无法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即使重新获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也不能再从事任何与营运机动车有关的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