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依法解除之后,原有的仲裁协议效力并未发生改变,解除之前已生效的仲裁协议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当存在下列几种情况时,终止前原本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将失去其有效性:
首先,如果某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手段强迫另一方签订仲裁协议;
其次,若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越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最后,若该仲裁协议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