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业务中,若存在克扣员工薪资的情况,劳务派遣的雇员可以向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投诉。
如果有劳动争议的问题出现,他们同样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的判决结果不满的话,还有权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诉。
依照1994年颁布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原则,各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监管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状况。
如若用人单位采取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具体而言,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克扣或无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二)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行为;
(三)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