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债权是可以进行合法转让的。
然而,当债权人选择将其权利予以转移时,无需经过债务人的事先同意,但必须向债务人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以保证相应程序的合法性。
在未曾进行通知的情况下,上述转让行为对于债务人而言,并不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当债权人选择将其权利进行转让时,受让方有权同时接管并享受与原主债权相关联的从权利,除非这些从权利被明确规定为专属债权人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转让存在三种特殊情况,即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转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