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之前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传唤,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且诚实地交代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即视为自首行为的发生。
同样地,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之后,犯罪嫌疑人如果能自主自愿地向司法机关投案并详细陈述自身的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首行为。
然而,这种情况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受到传唤之后,能够诚实地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个人其他罪行时,才可被视为自首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