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自诉案件举证时,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被告人及原告人的个人详细信息;
关于控罪事实的具体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同时提供其来源与来源方式;
提出的案件已由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或者是经由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检察院部门处理后形成的相关材料;
如需委托律师进行代理诉讼,还应当提交正式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中务必注明详细的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