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不相同的破产程序对应着各自迥异的破产保护措施。
首先,在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主要包含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以及破产和解三种形式,对于启动这些破产程序,分别存在适用条件的区别、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以及申请所需提交材料的差异。
其次,一家企业欲启动破产程序,须同时满足以下三点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该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且其拥有的资产亦无法足额清偿所有债务;
该企业同样因无法如期偿还到期债务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或者该企业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
再者,企业破产申请的主体主要分为三大类别:
债权人、债务人(即企业本身)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特指那些在企业已经解散但尚未完成清算工作或者清算工作尚未结束且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承担破产清算申请义务的人员,其中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最后,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院将对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据此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决。
若法院裁定予以受理,则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将正式步入破产程序;
反之,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仍可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