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如若双方欲办理离婚相关手续,需妥善解决住房公积金问题。
这部分财物可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分配方式;
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交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男女双方实际获取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均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