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绑架罪的相关减刑法规条文有着严格的要求与标准。
例如:
若绑架案件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那么他所应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若被判处的是无期徒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同样必不可少,且必须满十三年方可达成;
另外,倘若被告在死缓判决之后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他所应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
最后,若被告在死缓判决之后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他所应实际执行的刑期同样不得低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