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工负伤医疗期结束之后,您需要遵循以下明确的步骤解除相关劳动合同:
首先由遭受人身伤害的员工以书面形式,提前向用人单位递交三十天的提前通知函,表达其对劳动合同的解约意愿;
其次,工伤保险基金将相应地支付给该员工一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有责任承担起单独支付另一部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接下来,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该员工开具一份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负责为该员工办理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最后,如果还有其他相关事项需要处理,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另外,用人单位也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在无过错的前提下合法地辞退该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