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其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需为担负了解救被拐卖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再次,该罪名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以及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权益;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罪行表现为对被拐卖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请求或他人的举报后,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救,从而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