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意愿并非介入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所谓破产,乃指在特定自然人或法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之时,依法通过司法程序对其进行处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司法程序主要有三类:
和解、重整以及破产清算。
因此,我们不应将破产案件仅仅理解为清算与倒闭行为的简单合并,破产清算实际上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