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当人民法院一旦接手了关于破产企业的破产案件之后,对于以该破产企业作为被告的其他经济纠纷,将依据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如果这些经济纠纷案件已经依法审结但是还没有得到实际执行的话,那么其实施的手段是立即中止执行所有相关事宜,并由债权人通过出示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前往负责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债权申报工作;
其次,如果这些经济纠纷案件还没有得到审结,并且也没有发现存在任何其他的连带责任方的话,那么法院将会直接终结诉讼程序,并要求债权人前往负责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债权申报工作;
最后,如果这些经济纠纷案件还没有得到审结,但是却发现存在其他的连带责任方的话,那么法院将会暂时中止诉讼程序,并要求债权人前往负责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债权申报工作。
等到破产清算程序彻底结束之后,再重新启动审理程序。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