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事宜,若该房产已被租赁并列入拍卖程序,则应遵循如下处理原则:
首先,若该房产系先进行了抵押登记而后又被出租,则租赁合同对于接手者来说并不产生约束力,其在进行拍卖时也不会对原有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其次,若抵押人在已经出租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那么当抵押权得以实现之后,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该租赁合同仍然对抵押物的新所有者保持有效性。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