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享受工伤保险所提供的待遇时,存在以下属于自费的项目范畴:
第一,超出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必需药物费用;
其次,前往未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场所接受治疗所产生的相关治疗费用;
最后,工伤员工选择非与相关部门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术后康复性治疗所产生的治疗费亦属于自费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