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涵盖以下内容:
父母名下拥有已购住房,并以此为未成年子女购置新房;
在未成年阶段,名下已经拥有房产,等到成年以后再度申请贷款买房;
个人名下拥有一次性付款购买所得之房屋,且在此基础上继续申请贷款购房;
个人名下曾通过贷款方式购买过一套住房,待该笔贷款全部还清并且将其出售之后,再进行新的贷款购房;
首次购房选择了商业贷款,而在再次购房时则选择使用公积金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