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劳动争议无法达成和解时,可依法寻求劳动争议仲裁之途径。
涉事员工提出此类申请时需满足下列各项基本条件:
(1)申诉方须为与所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具有切身利益牵连的劳工人员;
(2)所提请的争议内容必须确属劳动争议范畴。
若涉及的并非劳动争议,例如民事、经济纠纷,或劳动保障行政纠纷等,则仲裁委员会对此类案件将不予受理;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法定受理权限之内;
(4)必须向拥有仲裁权力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5)须明确被诉方以及具体的仲裁请求及其事实依据;
(6)除非遭遇不可抗力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否则申请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进行;
(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务必准备齐全且符合相应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