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申请人有撤诉的权利。
在申请人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之后,可以选择与被申请人进行私下和解,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申请人有权撤回其仲裁申请。
然而,若在申请人提出撤诉后,又以相同事项再次提出劳动仲裁,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该予以接受立案。
但是,倘若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那么仲裁机构将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