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医院主动提出申请进行鉴定,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其都必须承担起相关鉴定费用;
倘若患者方提出申请,仅当评定结果非为医疗事故时,才需要负担鉴定费用。
此种规定符合法律逻辑和理论。
究其原因,在于医疗纠纷的事实各方中,具有过失责任的参与方仅限于一方,即医院;
然而,即使该纠纷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方亦无任何过失可言。
因此,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无法对责任方进行追责,唯一可行的方式便是遵循“谁提出申请,谁支付费用”的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