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数额具体的数据,需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评估。
在拆迁计划启动之前,建议您主动与负责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商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依据如下:
(被拆迁者或租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搬迁费用+在没有临时住房提供情况下的短期居所补贴费+超过过渡期的短期居所补贴费+对于非住宅物业因停止经营活动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金。
1.若拆迁负责人能够提供临时住所,并且被拆建筑物的使用者有地方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贴将被视为零;
2.若被拆建筑物属于住宅性质,那么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金也将被视为零;
3.当被拆迁者得到补偿时,这意味着该建筑物是由他们自己使用的。
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拆迁款项应该在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如未按此规定执行,被拆迁者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被征收者应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者公开披露。
拆迁安置通常是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双方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共识,并在拆迁协议中明确规定。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裁决,它便会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