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结束之后,如果雇主无法与其续订合同时,应向该雇员开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文件。
该雇员凭借这份证明文件,即可向负责社会保险事务的政府部门提出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申请。
关于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条件,具备下列所有要素的失业者可获得相应补偿:
在离职前,其所服务的企业以及个人均已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了失业保险费用达一整年来;
其由非自身原因而被动失去就业机会;
始终保持失业相关记录,且积极寻找新的就业岗位。
满足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士,需在失业之日起60天内前往负责处理失业保险事务的政府办事机构(通常被称为“劳动局”)办理失业救济金申请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且携带以下所有相关证件及材料:
1.属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上家公司所出具的正式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证明,并附上对应的复印件;
3.其户籍所在地or居住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中心)开具的《失业证》或其办理《失业证》所需的证明文件;
4.至少三张一寸免冠近照片,用于制作个人信息公示牌。
完成上述手续提交之后,失业者本人需要在下个月之前的20号,带着《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前往劳动局办理领取关键步骤,然后在下个月25号以后到银行领取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假如失业者没有如期上报自己的就业情况,那么将停止发放当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及个人医诊费用补贴。
对于与雇主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工,他们可以选择以一次性的方式领取生活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