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需要在实际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或是已经完全得到执行的前提条件下方能解除相关的身份限制。
通常而言,当债务人未能严格遵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应尽义务,并且在具有足够经济偿还能力但却故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才会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如果债务人通过伪造证据、实施暴力行为或威胁手段来干扰、阻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或者是毫无正当理由地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行为,也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首先,如果被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充分且有效的担保;
其次,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并且这些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
再次,如果被执行人的履行顺序在后,且对于其依法不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但却故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