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在法学术语上并非严谨准确之表述,通常泛指合同缔结方针对同一标的物拟定并签署两份乃至更多数量之价格条款、履约步骤以及合约履行周期等重要关键信息存在显著异同的合同文件,其中一份面向内部管理及执行,另一份则主要用于对外公示和履行,前者被称之为“阴合同”,后者则被冠名为“阳合同”。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就同一房产项目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这些合同中的房价、履约方式、履行期限等核心要素的约定往往并不统一。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结合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实际履行状况、同类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进而确认应当予以履行的合同,最终确定所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大多数情况下,“阴合同”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因此其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
然而,如果“阳合同”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欺诈银行贷款等侵害国家或第三方权益的行为,那么涉及到价格等方面的相关约定将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