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的“执行性强制措施”乃是行政机关在面对那些未能积极履行特定行政行为所设定之义务的相对人时,为了敦促对方切实履行相关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类似的状态而实施的强制手段,这种措施亦被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有学者直接将其称之为“行政强制执行”。
2、“即时性强制措施”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面临紧急状况时,为了迅速排除紧急障碍、消除潜在的紧急风险,无法事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得不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者行为采取果断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