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破产后所拖欠的个人债务,按照破产清算的优先顺序进行偿还,具体的偿还顺序如下:
首先是破产的相关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其次是公益性质的债务;
接着是对员工的工资及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赔偿费用;
然后是针对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紧接着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再往后是应付未付的税收款项;
最后就是针对普通债权人的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