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合同的主体主要涉及到买卖双方,即买受方与出卖方。
在众多的买受方中,通常包括下列几种人选:
首先,作为房产所有权直接持有者的房主;
其次,具有法人财产权的合法权益拥有者;
再者,经过房产所有权人或者法人财产权主体正式授权的代理商、代表人等;
此外,房产的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也可视为买受方;
最后,当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事宜时,也可以被视为买受方。
另外,对于那些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效果的无权处分人,他们同样具备成为房产交易合同买受方的资格。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