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所涉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构成行政案件,诉讼时效则为期六个月。
为此,相关当事人须在得知或已知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算的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诉讼。
若该案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则需遵循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即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如对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应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