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债务人逃逸无踪,然而经由提起诉讼并获得判决之后,法院仍可借助这一方式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倘若相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充足,抑或还拥有其他形式的财产,那么法院便有权强制执行借款方的相关资产。
然而对于那些无力还债的担保人而言,这便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具体来看,他们是以个人名义承担责任的,还是来自机构的。
若以个人身份出现,那么情况确实较为艰难;
而若是以单位作为担保人的话,债权人亦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从而寻求解决之道。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