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可撤销合同,乃是指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而成,然而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非如此,因此唯有通过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方可消除其既定效力之合同。
这类合同的有效性并非始终如一,而是受到当事人意愿的制约和影响;
这实际上是一种相对于完全无效而言的相对无效合同,但又与严格禁止性质的无效合同有所区别。
在设立了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未行使此项权利之前,该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撤销之后,该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曾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将自动失效,此时该合同已无法再次被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