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尚未签署劳务合约的农民工在遭遇意外工伤后,我们应该根据正常的企业员工工伤赔偿标准来给予相应的补偿待遇。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的认定并非仅仅依赖于书面合同,而是建立在实际存在的用工行为基础之上。
因此,尽管双方并没有正式签署劳动合同,但并不妨碍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其有权享受相关的权益保障。
基于此,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担起支付治疗费用、提供住院伙食补贴、报销交通费用、安排食宿等方面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