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医学美容相关纠纷时,应着重搜集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
首先是关于就医情况的证据,例如病历记录、住院卡片以及相应的缴费收据等;
其次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证据,如出院证明文件、医疗费用票据、工作收入证明材料、残疾辅助器具价格证明以及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票据等;
最后,还需要搜集能够反映损害结果的证据,比如前后对比的影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