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任何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履行实缴注册资本义务,那么在该公司面临资不抵债并需要进行破产清算之时,其须对公司的债务负起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每位股东均需严格遵循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各自身份应缴纳的出资额度按时且全额完成支付。
对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而言,他们必须确保将足额货币资金存入到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而对于选择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形式的股东来说,其应依法履行各项财产权的转移和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