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
每次医疗事故的发生之后,必然会涉及到对其责任程度进行界定和划分这一课题,此时就显得极为必要设立医疗事故鉴定部门了。
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所担负的使命,便是对医疗过失与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作用关系,以及患方原先的病症状况等诸多复杂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评估,以明确医疗过失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和大小。
依据医疗事故中所体现出的不同责任类型,可以将其划分为四个层次,即全责、主责、次责及轻微责任。
正是由于责任程度的区别,使得当事人在面临各类事故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亦大相径庭。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