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只要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孕期检查,都不应被视为事假。
所谓“事假”,主要是针对劳动者因个人事务需要在正常工作日期间请假的情况而言。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明文规定,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时所耗费的时间,应被纳入劳动时间范畴内计算,这就意味着这些必要的孕期检查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了有效工作量之内,因此不应当被视作事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