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清单的性质,它并非构成了一个具体的要约,而仅仅是一种邀请。
要约,顾名思义,是一方意图与另一方达成合约的明确表达。
这种意图通过一方向对方直接发送的要约来传达,其内容包含了期望与对方建立特定合同关系的意愿。
然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潜在的合作伙伴能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提示性意向表示。
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仅依靠要约邀请并不能当即使合同生效,要想使其正式生效,必须在收到对方的具体同意后、加上己方的认可承诺,才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