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规,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时,其将获得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总额为13个月本人工资的伤残补助金;
同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仍然保持不变。
此外,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解除劳动合同时,还会按照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享受到相应金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最终补偿。
2、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而导致终止,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将会依照当地的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的支付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进行明确规定。
至于一次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则是以赔偿基数乘以4倍的比例来确定,其中,赔偿基数是指劳动者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全体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