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据医疗事故所涉及到的等级和情节,采取适度的措施加以处理。
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通常会给予适当的警告;
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可能需要责令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为期一定时间的停业整顿,甚至可能需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同时,对于那些在医疗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那么他们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