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抗诉程序之前,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原案件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实存在错误;
其次,这些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实存在错误。
当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于其本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感到明显错误时,他们应该将此情况上报给上一级法院并提出抗诉申请。
而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的最高检察院同样有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只要发现各级法院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存在错误,他们就有权按照严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