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之法律效应:
当假释考验期限届满之际,应被视为原先所判决之刑罚已全面执行完毕。
所谓假释,即是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他们在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刑罚执行后,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同时也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司法机关便会根据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一个附带条件的提前释放机会,这便是我们常说的假释制度。
《刑法》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