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代书遗嘱所需具备的法定要件如下所示:
1)作为被继承者必须属于具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2)须经两位或以上与该遗嘱无关、不涉及任何利益冲突的人员在现场进行观阅,并赋予其为使者代为书写遗嘱内容之责;
3)主观上被继承者应以自身意志表达,自愿选择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
4)遗嘱人、代书人以及见证人均需亲自签署姓名,同时注明具体年份、月份及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