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需要为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对于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如果触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特定罪行,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对于年龄介于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如若触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罪名并致使他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予以追诉的,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
4.对于未满十六周岁而无法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对其实施严格的管教;
在必要情况下,还可依法对其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5.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如果故意犯罪,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是过失犯罪,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