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均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所在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到十年的年限,用人单位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是国有企业改制后进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对于连续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第三期续签时,劳动者须证明自己仍然能够胜任现有职位及工作内容;
以及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时间已达十年以上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