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当事人仅拥有唯一一套住宅,法院仍有权依法强制执行。
然而,涉及到被执行人和其受抚养家庭成员生存所需的住房,法院仅可实施查封措施,不可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偿债务;
相反地,针对那些超过基本生活需要的房屋及日常生活用品,在确保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准之后,方可进行执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