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第二次乃至多次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作为当事人均需亲身参与诉讼过程,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即便已经委托了代理律师代为处理,当事人仍然有义务亲自出席庭审,以充分表达其个人意愿。
原因在于,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离婚诉讼所涉及的利益及相关问题更加敏感和复杂,因此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场,以便更好地阐述自身观点和立场。
然而,若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律师之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亲自出席庭审,则可向法庭提交书面声明,阐明自身观点和立场。
此外,若当事人因身体或精神上的严重障碍而无法表达自身意愿,亦可不必亲自出席庭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