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裁决的相关事宜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进行裁决。
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为被拆迁方时,则应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裁定。
裁决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涵盖了补偿方式及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及安置地址、搬迁时间限制以及搬迁过程中的过渡方式和过渡周期等等方面。
当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相关裁决机构应在三十日内做出裁决。
对于表明不接受裁决结果的拆迁当事人来说,可于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诉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亦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进行搬迁,此时可启动强制拆迁程序。
具体而言,强制拆迁事宜应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