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争执过程中所遇到的其中一种困境是一方藏匿孩子,这种现象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来予以解决。
在此种情形下,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倘若阻止另一方行使其探望孩子的权利并将孩子带走,那么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以期法院能够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约束那些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
反之,如果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擅自将孩子带走,那么另一方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孩子交还给抚养监护人。
此外,若对方带走孩子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另一方还可以申请法院暂时终止其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